《佛說解義》

《佛說解義》第一百二十三品 : 不貪供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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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彌陀佛開示:
供,是大義。
養,是恩行。
供與養實是大施。
施者何意?
真理所具,行實所具,
行知所知,行駛知明。

供與養者,能使大福,
明淨力心,專為佛法正事所為,
不與名利、貪行之性。

真知,
不得為個人行施,
不得為個人行養,
不得為貪婪行供。
行者,亦當明覺何為;
受者,亦當明覺何實。

供養不在世中普行,
應心當是真正淨養,
不為世間財富、利益為謀,
應當專為佛事、眾生淨行,
任何俗間不當得取。

修行僧眾應當供養法藏,更增智慧,
不將個人名義放入錢財,
不將個人所行得於代價,
行實,不將所行設於其中。
精進辦事,再於心養,
誠行力心,
真正所為應為眾想,
不為自得,應為眾施。

心應當真辦,無為任何世事擾煩;
心應當真住,無為任何冥行染心;
心應當真為,無為任何自行滿心。

孩子,
修習世上,何為真道?
於來世間所受磨難,
而其中難或非難,
孩子是否知道?

行前是否明岸?
或者還於世間染塵未實?
明裡能路,
可於世間還有多少能明?
塵點世心,行就不能明。

修行法師,或於清淨居士,
如為正修,莫當行俗,
清淨實為才實清白。
明白道理,護持應當有方。

修行須為推揚法路,
只為了自身接受任何供養皆是不如法的,
亦非為真正修行之心,
心應當無所要,無所有,無所沾。
若於行事上、生活上真實所需,
實好擇法,令寺方協助,
莫有自行蓄積財錢,或於任物,
此事不清,難能成就正處。

出家僧人,在家居士,
修行之處當為真正實處,
莫令心性中還有任何之異,
清淨為要,隨緣才好。
身形之中,空無一物,
或已所得,亦當隨時布施,
心養無住,空路上必定純養。

孩子應當供養十方,
或當接受供養之際,亦當謹記不起貪欲。
應心真實,將心養成,
莫要無道,還引任何妄中,
行非為之相。
若此時取用善施,
則功德、福德盡消,亦添無實索之罪,
難饒入地獄之果,
切記,慎行。

諸孩莫飲香甜施之水,
當知施水無味,無沾、不貪,
唯獨滋養身可活便矣。
亦當另由他真幫助,
亦名為護法居士護持,
莫可自行貪戀任何一物,
珍寶、財富,以及任何塵間一物、一職,
無貪戀之心,此行才有真為。

當行施或受甚廣之時,
當知得來無易,
亦當知更勝上知足,
服務之心更深,
度眾願行更廣;
無可行無所事,或行無實心,
此乃非態,不可為之。

真性修行,
非於說文解字,應當親身力行。
若於非狀之相,
亦當有警,覺知莫行。
心當談真,
修行,莫可尋法之偏義,
自利,非真。

罪之演變,在己心妄為。

孩當明信謙法之學,
明白謙遜,不有妄高。
一切所行,當知還要再更精勤,
對於施寶者,保有謙遜,
以及保有莫沾、淨念、無貪之行。

供養,法力在於法護,
無是於自己之身,
倘若護僧,意亦非在助僧,
而是護持一切弘法者生活所備。
而於護法,意於助護法於世間廣流。
護寺布施,意是在於助法能有弘宣之處。
護持供養之心,全是為助佛法得可盛廣,
非在異念,流入亦非可是於自處。

應當慎為,業難身擔,
修行好修,應修乘廣。
南無阿彌陀佛。

佛開示主筆:釋法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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